一、北京农家院出售之临时法庭搬进北京房山农家院
5月14日,房山苑常山法院审理了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三岔村的案件。 城市居民张先生在傅先生村购买了这栋房子,房屋拆迁后,两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5月14日下午,北京房山苑长沟法院在房山区长沟镇三肇村设立临时法院,审理此案。最初的被告最终在政府官员何双全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 原告律师张先生表示,张先生于1月份与傅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傅先生位于房山区某村的一所房子内,并重建了房屋。 。 年内,由于新的城镇化建设,村民住宅基地的房屋被集体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定并公布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定向安置计划。 10月,张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和定向安置协议”。 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拆毁了房子。 房屋拆迁后,傅先生阻止房地产公司向张先生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理由是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张先生认为,作为卖方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卖方责任,傅先生应赔偿张先生因拆除购买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房地产公司应拆除涉及的房屋,并支付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傅先生认为,张先生是一个居民,而不是村里的村民,农村购买是无效的。张先生不享受拆迁补偿。 在审判期间,傅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房屋所有者。建在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将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张先生不是该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傅先生将出售涉案房屋,张先生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张先生认为,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张先生的说法是,房屋的财产被拆除。 “此类农村私人住房销售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土地升值和房屋拆迁,卖方受到利益的起诉。如果合同无效,卖方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张先生因失去了信赖利益。“张的律师说。 作为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参加了诉讼。房地产开发公司否认张先生的部分投诉:“我们没有与原告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协议“。在签署协议期间,我们发现原被告对案件的所有权属于争议。该协议的签署立即停止。“ 目前,尚未实际支付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先生表示,“在法院查明房屋所有权和拆迁后,公司将根据法院的判决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费用”。 在政策官员何双全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首先,原被告同意被告与傅先生与第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第二,第三人称房地产公司向原被告支付了拆迁费。补偿金额为9元;三是定向安置房2136平方米。原告享有1286平方米的购买权,被告享有85平方米的购买权。第四,如果房屋未按照拆迁协议交付,则将安置房屋交付。原被告支付的汇款手续费为50%。 5月14日,房山苑常山法院审理了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三岔村的案件。图为案件执法人员何双全听证此案。 5月14日,房山苑常山法院审理了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三岔村的案件。图为案例法官员何双全听取原告的代理律师陈述案情。 5月14日,房山苑常山法院审理了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三岔村的案件。
二、北京农家院出售之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平方米农家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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