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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查询

发布日期:2020-01-10 12:36 作者:九个人生网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学许可证快要过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办学许可证快要到期时,是可以申请延续办学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办学许可证已经过期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延续办学申请,办学许可证有限期已过。那么此种情况下,学校应马上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并尽快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如果执意无证办学或长时间未能提交补办申请,则可能面临行政许可被注销情况,学校失去办学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其已经申请到的行政许可。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工作流程:

教育机构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应认真进行换证自查,并向教育局提交换证材料,教育局进行审核。

二、换证应报送的申报材料

1、《伊金霍洛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2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民办非学历学校自查报告》2份;

4、举办者证明文件:法人单位举办的提交加盖举办单位公章的法人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1份;公民举办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

5、校舍场地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8、正副校园长、财务人员登记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有以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办学许可证》

1、举办者不符合《民促法》、《民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2、有严重违规行为,或举办者抽逃、挪用注册资金的,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3、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

4、连续二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有以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整改,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

1、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规定的或不健全的;

2、无专职校(园)长,或有专职校(园)长符合任职条件但不能到校(园)履行职责的或专职校(园)长不符合任职条件规定;

3、办学场地校舍明显不符合《学校(幼儿园)设置规定》的,或场地租赁协议合同不符合规定的;或不在注册地址办学的;

4、净资产少于注册资金而未及时增资的,或负债办学的;

5、学校专职人员未达到规定或教师、财务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6、两年内未经办学水平评估的,或评估不合格的,或一年基本未招生办学的;

六、其他有关事项

限期整改、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或不予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单位不得招生。

无证办学

当下中国国际教育市场鱼龙混杂,关于办学许可一项,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新学说此前文章《“仅四分之一证件齐全”,民办教育机构该如何监管?》提到,目前上海近家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证照齐全的仅占约四分之一。可见,无证办学的情况比较普遍。

无证办学,就是非法办学。根据《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也同样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办学,一经发现就要面临停办整改,补办资质情况,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受到行政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成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六要八不准”

要求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群众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整治民办学校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需要

二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并组织民办学校负责人、举办者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民办学校监管,指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三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四要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对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遏制个别民办学校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切实防止个别民办学校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行为发生,以维护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要求民办学校: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学校安全管理,严格学校资产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二要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布或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发布的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载明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以及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或能力测评范围及形式、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及程序等内容,并向家长书面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面谈和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

重点纠正以下8种违规行为:

1未经备案提前或变相提前招录学生,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提前招录学生

2有偿招生或通过考试形式招录学生

3起始年级不足额提供学位、中高年级增班以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小学选拔学生

4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机构或个人招录学生,同意或默许社会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

5招生宣传不实、不全

6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7招生录取前提前圈定学生收取费用

8收取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强制学生或家长缴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跨学年预收学费或超标准收取学费。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将作为当年度不诚信单位归集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守住两条底线,第一个是法律法规的底线,第二个是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底线。对于违规办学行为,市教育局是零容忍严查处的态度,相关单位都要进行立即整改或者是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求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才能恢复招生。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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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价值

筹设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书:

   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地址:

:附: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有关材料。

3.资金、校产方面的有关材料。   注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书必须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各地的规定大同小异,比较一致的规定是:(1)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和师范类、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2)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市辖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6)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7)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但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由与较高办学层次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由审批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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