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已做重要修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家令,对《供电和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或变更的电力供应业务领域,供电企业应提交申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电力业务许可证审批后由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三十八条《供电营业执照》由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供电营业执照》修改为《供电营业执照》。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的修订,是国务院深化“去监管化和服务化”改革,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和社会创新创造的重要举措。 资质中心将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电力法》和《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派出的能源监管机构向供电企业宣传和落实政策,确保电力营业执照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资格中心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不断完善执业许可制度,为企业创造公平优质的合法经营环境。 供电企业申请设立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域,应当由供电企业提出。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业务区域。 单位进行安装、维修或测试供电设施和接收电力设施必须通过审核的电力管理部门,并获得许可为事业和电力设施改造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之《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规范指导手册》——助力企业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科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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