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指导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今天启动的是《条例》第三章:监督党委(党组)。 第十五条党的委员会(党的领导小组)承担党内监督的主要责任。党委(党组)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单位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特别重视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律检查在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领导,检查其监督、纪律执行和责任; (三)监督党委常务委员会成员(党组成员)、党委成员、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部门、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机关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党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党内监督,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和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监督政治立场的主要负责人在关键岗位上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重点监督他们的政治立场,党的建设,严格治理,实现党的决议,公平和良好的选择和就业、问责制、诚实和自律,和思想工作责任制的实施。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平时应当多提问题,多提醒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小组成员发现领导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的组织负责人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程度公开,并接受积极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党的领导干部要不断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入分析和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们要敢于指出同志们的缺点和错误,帮助他们改正。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在一个任期内,对地方、部门、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宪法、领导、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全面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击腐败;选择和雇佣员工。我们要认清问题,化解矛盾,推进改革发展,从严治党。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其领导的巡逻工作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党政领导班子(党委)中央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应当鼓励市(地、地、联会)、县(市、区、旗)的党委建立检查制度,把从严治党扩大到基层。 第二十条严格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民主生活,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民主生活的重点是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要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搞清楚、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摸清。党的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机关民主生活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进行告诫和告诫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倾向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党的上级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负责人谈话,作出说明或者评议,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评价体系和全面调查,性能,出席,性能,价格低廉,成功和沉重的政治活动,主要研究了党中央的性能和党组织决策越高,绩效管党党员责任,重大原则问题上,人们的态度和艰巨的任务。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实事求是精神进行考核。考核意见见人后记录在干部档案中。履行党的组织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和决策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上述责任,并在党委(或其领导小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审查。整顿的重点是落实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的执政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廉政纪律。会计责任报告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个人反映有关情况,及时反映个人和家庭的重大情况,并事先请示和报告离职或者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故意隐瞒、伪造重要的个人事项,或者伪造、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应当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建立和完善记录系统干预的主要问题,并立即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问题发现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行纪律和法律,司法活动和其他事项,发现有干涉的选拔任用干部违反规定利用他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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