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级信访2018年新规定
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自己的合理诉求,但是,必须逐级反映,不得越级上访!受理单位要在60天内给于信访人答复,信访人不服答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三级终结。 所谓的精准扶贫,只是相对于原来的扶贫说的。原来的扶贫,就是中央拨钱下去,各省挂一个扶贫的帐号,各地扶贫办就从这个帐号提钱,至于这些钱是不是真正用于扶贫,那就只有天知道了。 这种粗放式的扶贫,导致了诸多问题,跑、冒、漏去了多少钱,谁也没有一个准数,即使有数,也没有人敢透漏半点消息。估计国务院掌握这个情况。 正由于这样,所以中央今年才提出精准扶贫,按字面理解,就是要让扶贫款真正的用在贫困者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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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信访影响几代
最好是能在选举前对信访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到底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是真的存在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还是不存在问题,如果连是否存在问题都没有弄清,我认为肯定对选举有影响。在查清问题后,如果属于无理访,要及时在选民中间消除影响,以免影响正常选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可以由行政部门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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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信访有哪些规定
党员也可以信访 很多,凡是符合《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条例》十五条的都是信访违纪行为。 集体上访、闹事,干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容易引发和激化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头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党员参与集体上访不但有损于党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必须自觉遵守。 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党员有权以个人名义或联名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作为公民,党员也有权通过信访、举报机关,向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但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公民权利与认真履行义务、自觉依法办事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战斗整体,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顾全大局。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上访;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要求。每个党员都应做到:第一,向上级反映情况、检举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按组织原则办事,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当问题涉及党员自身利益时,要以集体、全局利益为重,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第二,带头遵守信访秩序,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任何情况下都不怂恿、支持和参加集体上访,更不能去组织集体上访。第三,出现集体上访和发现集体上访的苗头时,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主动与组织沟通,化解矛盾,说服和帮助群众通过正常的途径使问题得到解决。第四,对于少数人利用联名上书诬陷别人,利用集体上访向组织施加压力、搞阴谋活动的,要进行坚决斗争。 闹事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参与闹事。少数群众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党员不能参加违反《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不能参加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挑拨民族矛盾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利用宗教狂热,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闹事活动;不能参加违背党的组织原则,危害党的团结,扰乱党内正常组织生活秩序的非组织活动;不能参加一切扰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破坏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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