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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市区-大连规划市政府新址

发布日期:2020-01-01 13:20 作者:九个人生网

一、大连新市区

取消开发区

开发区并入金州区内部分恢复名字叫马桥子街道和湾里街道

原来海青岛大孤山划新开发区

二金州建设

区心移马桥子街道二十里铺和亮甲店合并成保税区主打汽车工业三十里铺和石河划给普兰店样建设大连新城区和哈大高铁服务

三普兰店整体拆开

原瓦房店复州湾炮台原金州三十里铺石河原普兰店铁西丰荣太平组成新普兰店市心变利用渤海南山工业区加速区域发展

四瓦房店变动比较小

把复州湾和炮台划出去了其动作研究

五庄河大量划分黄海区域

原普兰店夹河大刘家杨树房大谭城子坦星台莲山元台安波划庄河加大庄河黄海优势减少与其县级市经济差距

六原瓦房店长兴岛和庄河花园口独立划入大连市内

一大连新市区

二、大连主城区和新市区

可以,你可以看看大连的落户条件,1本科生的话有接受单位的可以直接落户2在大连买个80万的房子直接落户3有中级职称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第三种,有中级职称的高级人才,可以在大连主城区办理落户的。

具体的你可以看看以下参考: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空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条件的。

(二)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35周岁以下,确属需要且当地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的中专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四)经新城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毕业生或急需专业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第八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卫星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一)符合调、迁入主城区和新城区条件的。

(二)5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45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学历的。

(五)经卫星城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特殊人才。

(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条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第十三条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亚洲体育比赛前6名、世界体育比赛前8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有接收单位的,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大连籍的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第十四条国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总部或销售、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经批准的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城镇内。

第十五条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迁入:

(一)夫妻互相投靠,进入主城区的,结婚8年以上;进入新市区的,须结婚5年以上。

(二)“三投靠”人员进入卫星城及其小城镇的,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

“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人口的,户口迁入城市时一并办理“农转城”手续。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配偶的随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成建制调、迁入我市的人员,必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改革人口划分方式,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按居民实际居住地和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和“农转非”审批。城市区划内的农村人口及政策性需要“农转城”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人口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承载能力,确定“农转城”的范围和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无落户条件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中;不愿意或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以及以借调、聘用、兼职、兼薪等形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不符合引进条件又确属我市需要的人员,可到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在住房、子女入学或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调、迁入的各类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调、迁入新城区的人员,5年内不得迁入主城区;要求迁入的,按外地调、迁入主城区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调、迁入主城区,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于其他部门批准的,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属于其他部门批准的,须到市人口结构办公室办理核签手续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调、迁入新城区和卫星城的,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城区、卫星城要相应成立改善城镇人口结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做好本地区的改善城镇人口结构工作,每年底向市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新城区及卫星城人口结构办公室需每月将调、迁入人员审核表上报市人口结构办公室备案,市人口结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可以调、迁入城镇的人员,均可以调、迁入我市农村,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大连市公安局

二大连主城区和新市区

三、大连规划市政府新址

法规标题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颁布时间年04月03日生效时间年06月01日全文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经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40号)执行。

第十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大连规划市政府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