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改革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三大亮点。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有所提高,从目前的每月元,即每年元,提高至每月元,即每年6万元。 第二,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之外,拟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一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拟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这三大亮点使得本次改革成为年以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实施的意义最为重大的一次改革,实现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到综合征收的第一步,将大幅降低居民税收负担,实现从普惠制改革到定点减负的转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现代税制转换的良好开端。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税的办法,只对工薪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高收入群体通过调整自己的收入来源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因此,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而发达国家为发挥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般都实行综合征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由更加注重效率向更加注重公平转换。这要求 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换。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类别收入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这就使得具有同样收入的人之间,税负可能差异很大。以作家为例,作家稿酬现阶段的实际税率为14,而同样收入的工薪阶层则要使用七级累进税率,这是不公平的。 本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合并,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我国的综合征税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无法完全做到公平,还有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未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有望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到综合课征的范畴,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公平。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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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现在的贫富差距拉大了,而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so,个改应该是因为这个原因吧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6月30日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应纳税:×(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元,适用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元。即在扣除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元,扣除总额为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元。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元年(元月)。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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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得税改革2019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日揭开面纱。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元或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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