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驳船之时隔八年车船税法完成第一次轻微修改
(采用19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月25日,2017年,和修改按照决定修改八法,包括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通过第十次会议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月23日,2017)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以下简称“车辆和船舶”)指定的税务安排车辆和船税应附于本合同车辆和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支付汽车和船税根据本法。 税适用于车辆的具体金额由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指定范围的税收安排车辆和船税税目的附加到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船舶的具体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机动车船税税目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确定。 (四)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船舶应急救援专用板;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车辆、船舶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免税的。 第四条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减税、免税原因难以纳税的,可以减税、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定期减少或免除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和船舶船税和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是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应当依法征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代缴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缴纳地点,为车船税的注册地或者车船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以车船主或者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为缴纳车船税的地点。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经营权之月。 第九条车船税应当每年申报缴纳。纳税申报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主管机关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和其他主管部门的车辆和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机构和汽车和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车辆和船税通过提供车辆和船舶相关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经营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定期检查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内的八项法律的决定(2017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四项增加一项:“(四)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船舶配备应急救援专用板”。
二、非机动驳船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刷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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