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瘦肉精事件
500强企业深陷“瘦肉精”丑闻 大院里没了往日的繁忙景象,昔日来来往往进货出货的车辆一下子消失了。生产线上空空荡荡,看不到人影,仓库里成批的货物贴着白色的封条。在切割车间,悬挂着20来头已经宰杀过的生猪,由于放置时间过长,肉色已经变得暗红,并且隐隐地散发出异味。 这是记者在济源双汇公司看到的一幕场景。因为卷入“瘦肉精”丑闻,这家目前处于风暴眼中的企业已于16日停产整顿。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建有年屠宰160万头冷分割生猪屠宰生产线、年产33万吨低温肉制品生产线、吨冷库等。年,公司产值达158亿元,为附近地区最大的肉制品加工企业之一。 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河南省委、省政府出台多条应急处置措施,以严防“瘦肉精”猪肉及猪肉制成品流入市场。 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最新通报显示,截至目前,该省已对此前遭媒体曝光、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饲养场户逐一进行了核查登记。这些饲养场户共有存栏生猪头,检测出含有“瘦肉精”阳性的52头生猪,已无害化销毁32头。其他已全部封存,适时再进行集中销毁。 随着调查进展,相关涉案人员也开始依法依纪受到处理。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河南省卫生厅厅长刘学周介绍,目前已依法控制15人,开除公职6人,免职4人,停职检查5人,其中包括孟州、沁阳、温县三县市的畜牧局局长。 据了解,济源双汇公司已于17日起召回市场流通产品。截至目前,已召回肉制品多吨、冷鲜肉70多吨。 “完备”监管体系缘何“掉链子” 面对持续升级的“瘦肉精”丑闻,双汇集团16日、17日接连发表公开声明,除了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外,集团公司还作出决定: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要求下属所有工厂,加强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双汇食品安全日”,把食品安全落实到每一天。 在这家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品牌的官方网站上,和上述声明同样醒目的,还有其“诚信立企、德行天下”的承诺与标榜。昔日头顶光环的明星企业,为何转眼即深陷泥潭而难以自拔记者调查发现,在双汇集团态度暧昧的声明背后,隐藏着看似完备实则脆弱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针对公众普遍的“十八道检验”一事,双汇集团董事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些程序确实都有,但只是就企业内部加工环节而言。而据记者调查了解,恰恰是执行国家有关检验的硬性规定不力、以“抽查”取代“普查”,才导致了有害猪畅通无阻。 据了解,早在年农业部就明确禁止在养殖业使用“瘦肉精”。年3月,河南省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强化“瘦肉精”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 济源市畜牧局局长陈晓棉承认,尽管上述链条看似完备,但是监管仍然存在漏洞。据他介绍,针对“瘦肉精”问题,畜牧部门一般实行产地检验,以济源市为例,主要依靠畜产品检验检疫中心每月一次的抽查,按照省里制定的2抽查比例执行。至于外地流入本地的生猪,只要其提供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且耳标齐全,一般不再检验。进入屠宰环节后,则主要依靠企业自检。 济源双汇公司原总经理曹连友介绍,年该厂共加工生猪101万头,其中本地货源占50左右,其余来自山西、河南洛阳等周边地区。当年8至12月,公司检出“瘦肉精”生猪13批次;年3月,又查处3批次共计60多头。 “企业自检是通过化验生猪尿样,进行定性分析。一直以来,公司执行的都是集团标准,即按照千分之45的比例抽检。”曹连友说,“由于实行以销定产,每天加工生猪在头至头,如果提高抽检比例势必耗时耗力,将难以保证生产进度。” 前来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表示,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而“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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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瘦肉精案例分析
保食品安全,双汇提档加速在行动 行动之一:生猪逐头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从3月16日起,双汇集团实施生猪屠宰“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旨在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近日,笔者应邀在双汇集团股份屠宰厂生产车间参观中看到,生产流水线多道工序前双汇员工各司其职,生产线运转井然有序,一切如常。笔者在一个“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的标识牌前停了下来,只见工作案上摆放着试剂条,检验检疫和品管人员在忙碌地进行“瘦肉精”逐头检验。检验检疫人员告诉笔者,为适应生猪屠宰“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的需要,3月16日以来,厂里又新增加了不少技术人员和设备。据双汇集团一位高管告诉笔者,改生猪屠宰“瘦肉精”“抽检”为“在线逐头检验”,全年预计增加“瘦肉精”检测费用3个多亿。 为安全不惜成本,不计代价,双汇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毫无疑问,实施“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后,双汇的产品将更加安全、放心。 双汇集团引进先进的检测仪器对“瘦肉精”进行检测 行动之二: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双汇集团引入独立监督机构,建立产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制。目前,双汇集团与产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签订了食品安全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据介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作为当今国内同行业最大的跨国公司,曾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品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将对双汇集团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内控体系进行全方位的第三方监督审核和检测检验,并定期向企业和社会反馈结果,以期走出一条全新的食品安全监督模式,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双汇集团引入独立监督机构,建立产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制,不仅是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内控体系的一个完善,同时,对国内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也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行动之三:建立索赔机制把好上游关 近日,双汇集团向广大供应商重申了旨在强化源头控制的索赔制度。制度规定,双汇集团生猪收购头头检验,原辅料进厂批批检查。 供应商供应的生猪和原辅料要确保安全,供应前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不采购有“瘦肉精”的生猪,不交售有“瘦肉精”的生猪,凡提供有毒、有害等非食品原料的供应商,除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问题生猪”或“问题商品”价值的两倍进行索赔;供应商供应的各类物资,必须证件齐全、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无论是供应商还是企业职工,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决不让一头“问题猪”和“问题原料”流入双汇任何一个工厂。 行动之四:警钟长鸣设立企业安全日 牢记教训,警钟长鸣。双汇集团将今后每年的3月15日设为“双汇食品安全日”,同时成立“双汇集团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邀请肉类行业、食品行业、公共媒体、政府监管部门等外部专家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建立企业食品安全奖励基金,并于每年3月15日“双汇食品安全日”期间,对坚守食品安全的供应商、销售商进行公开表彰、奖励;设立举报制度,彻查、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和责任者。以此让“产品质量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的企业理念,深深植根于双汇集团广大干部职工的脑海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确保食品安全长治久安。 行动之五:发展养殖业,上下游联动保安全 “双汇集团将加快发展养殖业,进一步完善双汇产业链。屠宰加工厂建到哪里,养殖场就跟到哪里。围绕工厂配套建设年出栏50万头的养殖基地,并配套建设年产20万吨的饲料加工厂,以此来保证对上游生猪资源的安全控制。”万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言之凿凿。 在大力发展自有养殖业的同时,双汇集团宣布还将进一步调整采购渠道。采购重点要向规模化养殖场转移,与其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同时签订生猪交售承诺书,保证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在原辅物资采购方面,与实力强、质量好、讲信誉的大企业进行战略合作,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并由集团公司“技术、品管、采购、生产、管理”等部门组成认证小组,到供应工厂进行供方评审,保证质量控制体系等符合双汇的产品质量要求,确保进厂原辅料安全可靠。 毫无疑问,上述措施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双汇集团对上游产业链安全的控制力,把食品安全的生产能力提高到一个新高度,推动双汇集团实现更稳定、更健康的发展。 科学、专业、权威的检测结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年4月18日800,河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海南省、广东省、青海省、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深圳、石家庄、哈尔滨、沈阳、长沙、昆明、西安、成都、长春、青岛、宁波、清远、阜新、鞍山、漯河、金华、宜昌、绵阳、日照、遂宁、望奎、本溪、怀化、汕头、衡阳、盐城、黑河、潍坊、淮安、葫芦岛、鹤壁、咸宁、佛山、克拉玛依、上饶、皋城、靖州、江门、滁州、梧州、淮南、明光、遵义、东营、吉林、兰州、福州、晋城、安庆、西宁、台州、莱芜、合肥、东莞、鹤岗、来宾、德兴、惠州、万州、泾县、池州、苏州、济南、徐州、运城、济宁、莱阳、黄冈、许昌、常德、绥化、朝阳、芦山、威海、德州、滨州、阳泉、乌兰察布、十堰、呼和浩特、高安、沧州、景德镇等100多个省、地市的质检、动检、畜牧、工商等部门抽检结果,双汇产品全部合格。 其中北京市食品办、工商局采用年奥运会时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抽检了“双汇”33个熟肉制品样本,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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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瘦肉精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地沟油、瘦肉精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者食用时,健康受到了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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